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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过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将於六月一日在宪报刊登,并会分两阶段实施,以规管发放商业电子讯息。
工商及科技局副秘书长(通讯及科技)黎陈芷娟今日(五月二十八日)表示,该条例将规管所有透过电子途径发送宣传或推广产品或服务的讯息,例如预先录制的话音讯息、传真、电邮、短讯或多媒体讯息等。
这些有「香港联系」的讯息,例如发送致香港电话号码的讯息、在香港接收的讯息、由身在香港的人士或香港公司/机构发送或授权发送的讯息,都会受条例的规管。
条例的第一阶段将会於今年六月一日起实施,以规管以不正当手法发送给大量收讯人的行为,例如供应在互联网搜集的电子地址清单;或使用地址收集软件搜集电邮地址,并在未获收讯人同意的情况下发送商业电子讯息,以及其他通常为滥发讯息者采用的手法,例如「字典攻击法」或「暴力攻击法」。
这些罪行的最高罚则为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条例亦会由六月一日起禁止诈骗及其他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非法活动,例如入侵他人电脑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或使用僵尸电脑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这些非法活动将会由警方处理和调查,最高罚则为由法庭决定的罚款额(金额并无上限)及监禁十年。
条例的第二阶段会订立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将於二零零七年年底实施。举例来说,下列的行为将会被禁止:
*向电话发送预先录制的话音讯息时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
*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时不为收讯人提供取消接收讯息的选项;
*收讯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后仍继续向他/她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或
*向拒收讯息登记册内的电子地址发送商业电子讯息(除非已取得这些电子地址的登记使用者同意)。
黎陈芷娟说:「在第二阶段,民可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其电话、传真及短讯/多媒体讯息号码,以通知所有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者不欲收取那些讯息。」
「第二阶段的确实生效日期将於稍后决定。这是因为我们须与业界商讨有关条文的具体实施细节,以及让他们有时间修改和更新他们的电脑系统和工作程序。此外,电讯管理局也需时建立拒收讯息登记?。」
电讯管理局局长会向违反这些规则的人士或机构发出执行通知,如不遵从执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罚款港币10万元,第二次及其后定罪,最高罚款50万元。
黎陈芷娟表示,《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将不会规管人对人的促销电话。
她说:「我们相信在现阶段并不适宜规管人对人的促销电话,以给予正当的电子促销活动有发展的空间。不过,政府将会密切监察情况,如这类电话日后对社会造成严重问题时,会考虑是否将这类促销电话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
民可浏览电讯管理局网页www.ofta.gov.hk或致电该局热线2961 6333查询条例详情。
完
2007年5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