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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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饮食业的何瑞良和前名以太工程有限公司的香港科岛工程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分别在九龙城及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二万三千元及一万二千五百元。
何瑞良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五名雇员,因此被起诉。法院裁定他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该五名雇员。
香港科岛工程有限公司则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完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