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工商及科技局局长《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动议加入新条文致辞(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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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就《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动议加入新条文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刚读出的新订条文。新条文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第5A条将会令《条例草案》对政府有约束力,但政府及以此身分行事的公职人员并不会被控触犯《条例草案》下的罪行。刚才我在二读辩论中已谈及这项修订的背景和理据。

  第30A条详述电讯管理局局长处理《拒收讯息登记册》的权力。我们认为加入这条条文可以更清楚阐释电讯管理局局长如何行使其权力。

  第34A条是把原来的第34(5)和34(6)条涉及电讯管理局局长处理任何根据第34条向他提交的资料或文件的责任而重组为新的条文。这只是草拟上的改动。  

  第40A条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而加入的。这条条文述明为施行根据第33条向电讯服务提供者发出指示、根据第33A条向电讯服务提供者施加罚款、根据第34条要求某人提供与调查有关的资料或文件,以及根据第35条发出执行通知的送达方式和相关的事宜。

  第52A条只是草拟上的改动,即把原来第32条「关乎不当使用资料的罪文」的条文,纳入《条例草案》的第7部,并重编为第52A条。

  法案委员会已讨论并支持上述建议的新条文。我恳请议员支持和通过这些条文。

  多谢主席女士。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