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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养人来港入境政策进一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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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天(五月十八日)宣布将会放宽规管受养人来港居住的入境政策(放宽的受养人政策)。

  保安局发言人说:「现行受养人来港的入境政策局限性较大,获准来港工作或就读的内地居民可带同来自内地的受养人(即配偶及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来港,但外国人及海外华人则不可。放宽的受养人政策准许外国人及海外华人的内地受养人来港居住。这会有助於为香港吸引及挽留海外人才。」

  放宽的受养人政策将由二零零七年年中生效,容许下列类别人士的内地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受养子女,申请以受养人身分来港居住:
*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就业、投资和受训的人士;
* 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
* 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外国人和海外华人;
* 获准来港就业的海外华人;以及
* 在本地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院课程的海外学生。

  受养人的留港期限与其保证人的留港期限挂恥;受养人须跟随保证人离港。

  有关新政策的生效日期和申请办法将另行公告。



2007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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