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
***********
两名建造业判头,何恂及经营怡富(中港)工程公司的陈世荣,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五月十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二万五千五百元及一万四千八百元。
何恂及陈世荣均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其属下两名雇员,因此被起诉。法院裁定他们除了须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有关的雇员。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完
2007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