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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8)令》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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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订立《2007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8)令》(该命令),修订《公司条例》附表8(附表8)所载有关海外公司的费用。

  政府发言人今日(五月十八日)表示:「该命令在今日刊登宪报,旨在重整海外公司现时须缴交的存档费;引入一项新收费,就发出有关该类公司的注册证明书征收费用,以及相应修订附表8第V部以配合有关将『海外』公司改称为『非香港』公司的条文。」

  发言人说:「《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修订条例)有关非香港公司的条文,预计在2007年第4季实施,因此,我们有必要作出该命令所提出的更改。」

  发言人补充:「建议的单一存档费根据『收入保持不变』原则厘定。换言之,海外公司只要在《公司条例》所订期限(即注册日期的周年日后42天内)内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其存档费平均不会高於现时须缴交的费用。」

  「其他建议费用基本上与适用於现有本地公司的费用相同。」

  公司修订条例在2004年7月制定,落实包括使海外公司注册制度现代化的多项建议,包括订立一项规定,订明海外公司须提交详尽周年申报表存档,以及提供一项新服务,即发出有关海外公司的注册证明书。

  就该等建议而言,该命令建议以单一存档费取代现时海外公司须缴交的存档费,以及就发出注册证明书引入新收费。为鼓励海外公司遵从《公司条例》的存档规定及适时披露公司资料,我们亦会向迟交周年申报表存档的公司实施递增式收费。

  待立法会完成有关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后,该命令预计在2007年第4季生效,以配合公司注册处对其资讯系统作出所需修改的完成时间。有关系统修改的运作日期一经确定,公司注册处处长即会发出生效日期公告,订明该命令的生效日期。



2007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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