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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印在选票上的标志及名称申请登记六月十八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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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选票上关於候选人的详情(立法会)(修订)规例》於今日(五月十八日)正式生效。容许候选人在选票上印上若干指明详情的安排,最先在二零零四年立法会选举实施,该修订规例旨在把有关安排,延伸至适用於区议会选举。

  将有关安排延伸至区议会选举后,区议会选举候选人可在提名期间向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申请在选票上印上若干指明详情。这些详情包括订明团体的名称、名称缩写和标志;候选人的个人标志、照片,以及示明候选人是「独立候选人」或「无党派候选人」的字样。有关订明团体的名称、名称缩写、标志以及个人标志均须事先已向选管会作出登记。

  选管会发言人说:「虽然有关人士或团体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登记申请,但只有在法定截止日期前提交的申请,才会在该年的登记周期内获得处理。」

  他说:「每年登记周期的截止日期通常是四月十五日。不过,为了预留足够时间处理新的登记申请,以便有关的指明详情可及时适用於二零零七年区议会选举,二零零七年登记周期的截止日期会一次过延至六月十八日。任何在六月十八日或之前提交之申请或反对,将会在二零零七年的年度登记周期内处理,以配合二零零七年区议会选举的进行。」

  因此,任何人士或团体如希望他们的指明详情可印在二零零七年区议会选举的选票上,应在六月十八日或之前向选管会提交他们的登记申请。

  为免有关人士或团体重覆申请,过去已就立法会选举向选管会登记了的指明详情,会被视作已就立法会及区议会两个选举作出登记。过去已成功登记的团体或人士可浏览选管会网页(http://www.eac.gov.hk),查看有关已登记的指明详情。

  申请表格可於选举事务处或各区民政事务处索取,或从选管会网页下载。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热线(2891 1001)查询。



2007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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