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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违反《会社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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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经营会社的公司今日(五月十七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罪成,罚款四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职员去年十二月在粉岭联捷街一所会社进行卧底行动,调查有否违反会所合格证明书内的特别条件。

  行动当日,两名牌照处职员乔装顾客在会社内点菜进膳,而会社侍应并没有核实他们的会员身分及没有邀请他们加入会社。该会社经理其后亦表示不知道会社有存放会员名册纪录。

  该所公司为合格证明书持有人,触犯合格证明书的特别条件,即在会址内招待公众人士和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所须文件,随后被控违反《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21(2)条。

  根据《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的释义,「会社」是指任何法团或社团,只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拥有只是其会员及会员带同的宾客才有权使用的会址。如任何会社已由一间专为会员及会员带同的宾客提供饮食服务的会所,转变为一所为公众人士提供饮食服务的食肆,则该处所可能受其他规管食物业的法例或发牌制度所监管。

  民政事务总署将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致力打击讹称经营会社的处所和违规经营的会社,以确保光顾这些会社顾客的安全。



2007年5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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