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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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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五月十六日)代17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3名雇主追讨港币47,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陈炳康经营的快达工程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9,545.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2名与讼人,包括专业制作集团有限公司及RSA Limite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4,143.72元及3,837.9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70元、96元及105元。



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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