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公屋租户因明知而作虚假陈述被法院判监
******************

  一名公屋租户申请公屋时,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於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今天(五月十六日)判罚被告即时入狱两个月。

  被告人与申报未婚的弟弟於二○○二年申请公屋,并於二○○五年十月获配葵涌恏一个面积约22平方米的二至三人单位。约两个月后,被告申请删除其弟户籍,房屋署在处理这项申请时,发现其弟早於二○○五年三月,即获配公屋前已经结婚。

  房屋署就有关个案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被告人在办理入伙手续时向屋恏办事处职员隐瞒及虚报资料,违反房屋条例第283章第26(1)(c)条的规定。
 
  假如被告在二○○五年的入伙会面时如实透露其弟的婚姻状况,被告将会不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房屋署遂於二○○六年十二月就被告申请公屋单位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提出检控。

  被告於四月二十四日在法庭上承认控罪,并於五月二日起还押,等候今天判刑。

  房屋署发言人提醒公屋申请人,在申请公屋时切勿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因为这属於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港币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法庭有可能视乎情况,再另加罚款。

  发言人强调,公屋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资料,署方会对有怀疑个案展开调查,若证据充足,定会进行检控。

  房屋署将会采取行动,於短期内收回被告的公屋单位。



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7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