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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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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五月十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港币84,500元。

  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1407209)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四年四月至二○○六年九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0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12,000元,其余29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84,500元 。

  另外,积金局今日代12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3名雇主追讨港币10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3名与讼人,包括唯溢有限公司经营的福旺烧鹅火浾酒家(前经营名称为好掂)、泰干工程有限公司及华香鸡食品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447.3元、47,456.87元及4,763.6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36元、176元及180元。



2007年5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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