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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议会选举程序的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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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修订)规例》将於五月十一日刊宪。

  修订规例主要对《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该规例涵盖区议会选举的程序)作出两类修订。

  委员会发言人今日(五月八日)说:「第一类为杂项修订,目的是使区议会选举程序与立法会选举、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及行政长官选举的程序,在适用的地方予以看齐。」

  所涉及的法例修订范围,包括指明总选举事务主任有权在有合理理由下撤销选举人员的委任;改善选举安排,以利便在投票日维持投票站内的秩序与点票工作的进行;及对未获准许而在投票站内拍摄影片、拍照或进行录音或录影,和违反投票保密几方面提高最高监禁刑罚。

  发言人说:「第二类修订是因应《2007年选票上关於候选人的详情(立法会)(修订)规例》的订立而须作出的有关修订。该修订规例在三月二十八日呈交立法会,并已在四月二十五日完成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第二类修订旨在让区议会选举候选人把一些指定详情印在选票上。这些详情包括订明团体的名称、名称缩写和标志,候选人的个人标志及照片,及「独立候选人」或「无党派候选人」的字样。有关安排将有助选民识别各候选人。

  《2007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修订)规例》将於五月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修订规例如获通过,相关的新安排将适用於今年十一月举行的区议会一般选举。



2007年5月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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