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公司董事、管控人士及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

  三名公司董事、一名管控人士及二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四月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53,500元。

  贵全货柜服务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09059236)董事吴润成及吴镇玮分别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两名被告分别在二零零四年二月至二零零五年六月期间以及二零零五年七月至二零零六年十一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两名被告承认三十四项控罪,每人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三十三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60,000元。

  婷轩美容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2004563)董事洪慧贤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六年一月至十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0元,其余九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7,000元。

  协锋有限公司经营的恒兴海鲜火锅酒家(商业登记号码:34771708)管控人士杨锡华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六年四月至六月,及二零零六年一月至六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分别为两名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九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12,000元,其余八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6,000元。

  诚信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8569008)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六年四月至七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三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5,500元。

  甲乙丙中国厨房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4039514)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港币5,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代十四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八名雇主追讨港币12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三名与讼人,包括日星(日本)贸易有限公司、好时贸易有限公司、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1,467.9元、9,937.5元及8,283.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八名与讼人,包括陈诗荣经营的金鸿运茶餐厅、陈世华经营的金锋文具公司(乐富)、Ada Industries Limited、陈世显经营的太阳神建筑工程公司、周伟伦经营的伟伦运输公司、陈永健经营的290影渰歰、日之友有限公司及显丰科研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6,153.3元、27,028.46元、25,996.64元、14,502.68元、2,425.32元、2,387.09元、1,200元及1,05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90元、120元、126元、210元、130元、150元、92元及76元。



2007年4月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0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