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十六题:食物标签
***********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若预先包装的食品含有八种已知可能引致某些人有敏感反应的物质的任何一种,该物质的名称须在有关标签的配料表中指明。该项规定的宽限期将於本年7月届满。然而,有食物业人士表示难以遵从该项规定。他们指出,本港出售的大部分食品均由内地或外国输入,而部分这些地方并没有实施相若的标签规定。入口商及零售商未必能获得有关食品成分组合的资料,因而难以贴上有关标签。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关注食物业人士的忧虑;若有,会如何协助他们解决须为入口食物附加标签的技术性问题;

(二) 有什么措施协助食物业人士适应该项标签规定;及

(三) 当局会否考虑押后实施该项标签规定,让食物业人士有更多时间作预备?

主席女士:

(一)和(二) 我们十分了解业界就上述新修订食物标签条例的忧虑。因此,我们在二○○四年修订有关法例时已和业界在不同场合包括立法会会议中商讨有关的标签要求,并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协助业界,其中包括在修订条例中加入免责辩护条款,假如(i)有关业界能证明他已尽了最大努力向进口商或制造商索取有关的资料,并已合理和真诚地倚赖有关进口商或制造商所提供的资料,及在进口商或制造商声称食品含有该八种可能引致敏感物质时,由出口国或进口商在包装加上标记;或(ii)有关业界已真诚地在该食物上加上标记,表示不知道该食物是否由该八种可能引致敏感物质的任何一种组成或该食物是否含有任何该等物质(例如可标记为:该食品可能含有甲壳类动物及甲壳类动物制品);便可作为免责辩护。

  为了协助业界适应修订后的法例要求,我们除了在修订条例中加入免责辩护条款外,我们在和业界商讨后,亦於二○○五年八月就有关修订条例,拟订了《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供业界参考。有关指引亦已上载食物安全中心的网页。此外,我们亦有解答业界的查询,协助他们适应修订后的法例要求及更换新标签。

(三) 为了让业界有足够时间把旧的存货出售及更新标签以符合上述修订条例,我们在立法会审议《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的小组委员会上已有共识,把原先18个月的宽限期延长至30个月,至二○○七年一月;并再次因应业界的要求,把宽限期由30个月一再延长至36个月至二○○七年七月九日。我们相信业界已有充分时间与出口商作出有关产品成分的查询,在需要时就有关产品成分进行检验及更新产品的标签。假若我们再次把宽限期延长,除了会对在二○○七年七月九日前已更换了新标签的业界造成不公平外,亦会导致在七月九日后含有致敏感物质的产品仍未须附上「可能含有引致敏感的物质」的标签,对消费者造成不便及混淆,因此,我们不打算把宽限期再度延长。



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3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