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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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二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190,000 余元。另外,积金局代24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9名雇主追讨港币22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郑伟文以前经营的捷信工程公司因拖欠其20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98,121.92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The Park Language Group Limited、杨水搬运有限公司及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561.65元、27,783元及12,161.9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6名与讼人,包括创健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新彩海鲜酒家、恒策有限公司经营的早稻田日本料理、黎灿威经营的华记汽车服务、港洋船务有限公司、励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Geosurveys Limite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8,152.67元、38,598.01元、36,750元、14,041.33元、2,310元及2,045.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审裁官又下令黎灿威经营的华记汽车服务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港币5,000元罚款。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86元、210元、80元、190元、360元、230元、96元、210元及86元。

  较早前,The Park Language Group Limited、杨水搬运有限公司及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曾在观塘裁判法院,各承认14项、14项及9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各被罚款港币18,000元、25,500元及26,000元。



2007年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