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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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建造业判头古建祥,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二月十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三千元。

  古建祥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为二万二千五百元,因此被起诉。法院裁定古建祥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该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7年2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