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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台湾居民及一名内地居民因涉及使用虚假旅行证件案,今日(二月十五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
二十九岁的内地女子江景芳被控一项使用虚假旅行证件、一项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及一项串谋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的控罪。她承认所有控罪,共被判入狱二十个月。
四十二岁的台湾男子郭吉胜则被控以一项管有虚假旅行证件,一项协助及教唆他人使用虚假旅行证件及一项串谋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的控罪,他承认所有控罪,合共被判入狱二十六个月。
二十八岁的台湾女子罗耘缇则因参与勾当,被控以一项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一项协助及教唆他人使用虚假旅行证件及一项串谋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的控罪,她承认所有控罪,合共被判入狱二十二个月。
於去年八月,入境处调查人员怀疑罗非法协助他人办理登机手续,发现她办理前往台湾的登机手续后,同时以一本附有美国签证的台湾旅行证件办理登机手续前往美国。她其后将该台湾旅行证件及赴美的登机证交与郭。
郭从江手上取得她原本用以返回广州的旅行证件及登机证后,将从罗处取得的台湾旅行证件及赴美的登机证交与江。入境处调查人员其后在一公共洗手间检获由郭放置属江的内地旅行证件及登机证。
三人其后分别被截获。
化验结果证实江企图用以赴美的证件及当中的美国签证是虚假的。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士使用虚假旅行证件实属违法。违例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协助及教唆者亦会被检控及受罚。
任何人士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乃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港币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协助及教唆者同罪。
此外,任何人士以欺骗手段而不诚实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务,亦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监禁十年。
完
2007年2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