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减本港烟雾成因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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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九日)就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的规例刊登宪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导致烟雾问题恶化、令香港能见度下降的一种主要污染物。法例将由今年四月一日起分阶段实施。

  《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将禁止生产及输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於订明限制的产品。受规管的产品包括建筑漆料、印墨、以及六类消费品(即喷发胶、空气清新剂、除虫剂、驱虫剂、地蜡清除剂和多用途润滑剂)。此外,规例亦要求某些印刷机装置管制排放物器件。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与大气中臭氧及可吸入悬浮粒子的形成息息相关。特区政府与广东省政府已有共识,以一九九七年排放量为基准,在二○一○年或之前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削减百份之五十五。这项目标不但能使香港达到空气质素指标,更会大大改善烟雾问题,而新规例则向此目标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发言人续说:「规例是《二○○六年施政报告》承诺推行的措施之一。我们期望规例可把本地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减少约八千公吨,并使香港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制上晋身国际先进地位。」

  规例中的现行建议反映了当局和有关行业代表经多个月来紧密合作的成果,对环境和商界来说都是双赢方案,各方表示欢迎。

  本法例原在去年十一月提交立法会,当局其后同意暂时废除,以供议员有更多时间研究。现行规例对原先法例作出了一些技术性修订,但法例的要求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订明限制则保持不变,并将於二○○七年四月一日、二○○八年一月一日、二○○九年一月一日、及二○一○年一月一日分段实行。



2007年2月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