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就「促请房屋委员会向公屋居民提供免租及尽快减租」动议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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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今日(二月七日)於立法会会议上,就「促请房屋委员会向公屋居民提供免租及尽快减租」动议的致辞全文:

主席:

   多谢冯检基议员及其他十二位议员发言,就减免公屋租金这议题提出的宝贵意见。我尤其是要多谢自由党主席田北俊议员的发言,向我们提供最新的民意调查的结果,如果大家说重视民意,这个调查结果给我们一个非常巩固的基础,来考虑今日这个议题。

「补偿」公屋居民多付的租金

   冯检基议员提出要求房屋委员会尽快减租和免租以「补偿」居民於经济不明朗的情况下所「多付」的租金。我必须指出,终审法院已经明确裁决房屋委员会在现时《房屋条例》下,无法定责任定时检讨及调整公屋租金,以确保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不超过10%。因此,不存在居民在过去数年「多付」租金的这个问题。终审法院亦清楚裁定租金与收入比例中位数10 %的上限只适用於当房委会作出加租的决定,但并不包括减租的决定。因此,现时法例只对加租施加限制,但并未能为房委会提供任何客观可行的机制,以及决定何时须要减租或减租幅度。

   虽然如此,房委会已在过去数年推行了一连串的措施,协助租户渡过经济困难。包括於1998年及1999年豁免加租金额,免收2001年12月份的租金及向租户发还在1998年至2003年之间政府四次宽免差饷的款额。此外,房委会亦分别於2002年及2005年两次大幅放宽申请租金援助计划的资格,令到租金占家庭收入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住户,可以申请减租四分之一或一半。租户如有长期经济困难,亦可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租金便会由政府支付。现时租金援助计划和综援,已经为大约22%的公屋租户提供非常有效的额外的「安全网」。

   终审法院的裁决突出了现时用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调整租金的严重不足。就此,房屋委员会早於2001年成立了一个专责小组,全面检讨公屋租金政策。专责小组经过五年多的时间,深入探讨了各项有关公屋租金政策的事项,并且广泛谘询社会各界的意见。专责小组提出最重要的一项建议,是建立一套更能反映公屋居民负担能力的「可减可加」租金调整机制。在这个新机制下,房委会会根据公屋租户的家庭收入变化来厘定公屋租金的调整幅度。换而言之,只有在整体公屋住户的家庭收入有所增加的情况之下,房委会才可按住户收入增加的幅度调高公屋租金。相反,当整体公屋住户的收入减少之时,房委会亦是必须按同样的幅度下调租金。

   为有效落实以公屋居民收入为基础的新租金调整机制,我已经於上月向立法会提交了《200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建议删除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上限的条文,并建议引入新条文,严格规定机制的运作。

减租幅度

   冯检基议员的议案亦是「促请房委会按公屋居民的入息下降幅度,尽快减租一成半至两成,并且免租两个月」。事实上,房委会已经同意在落实新租金调整机制之时,将公屋租金调整到一个合适并为公众所能接受的水平,让新机制在一个合理的租金起步点上公平而有效地运作。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计算一个合适并为社会大众接受的新租金起步点。冯议员提出按照公屋住户月入中位数自1998年起房委会暂停加租至2005年期间的跌幅,作为计算公屋租金应调减的幅度。关於这一个计算方式,我实在不敢苟同。

   租住公屋的运作开支,每年超过120亿元,占房委会各项帐目之中最大的支出。一直以来,应付屋恏的经常性开支,主要是靠公屋租金支持。《房屋条例》第4(4)条订明,房委会有法定责任确保从屋恏所得的收入,足以应付屋恏的经常开支。每一个百分点的租金减幅,将会令房委会的租金收入减少约1亿2千万元。因此,在厘定新租金起步点时,我们认为?对不能够草率行事,而必须按照客观、论据充足的准则去计算。

租金调整指标

   房委会认为应根据将来在新机制之下用作调整租金的公屋居民收入指数,作为计算新租金水平的基础,以确保整体租金调整机制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房委会不同意采取公屋住户月入中位数作为计算基础,主要是由於月入中位数和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一样,其数值在某一指定时段之内的变化,往往会受制於众多外来的因素的影响,未必能真正反映公屋住户在该时段的实际收入变化,举例来说,即使个别住户入息没有改变,月入的中位数也可能纯粹因为入住公屋的小家庭数目增加而有所下跌。相对而言,收入指数可以统计学的方法,撇除租户家庭人口分布变化的影响,计算整体公屋居民於该特定时段内的「纯收入」变化,为量度公屋住户的收入或负担能力变化,提供一个更客观和更准确的指标。

「基准年」

   至於应该选择那一个年份或那一个时段作为租金调整「基准年」,房委会曾经考虑过不同的方案。现时大约各有三分之一的公屋单位的租金分别自1995年、1996年和1997年起便未有作任何调整。理论上,一个最合理及客观的方式是按照公屋居民收入指数分别自1995年、1996年和1997年以来的变动,对个别公屋单位作出不同的租金调整幅度。但按照这个方案,於1995年最后一次调整租金的公屋单位,应加租2.8%;於1996年和1997年最后一次调整租金的公屋单位,应该分别减租5.2%和11.6%。

   房委会最终决定采纳一个较为宽松的计算方法,即按照1997年以来入息指数变动的幅度,划一将所有公屋单位的租金调减11.6%,作为新租金调整机制运作的起步点。以1997年作为「基准年」,亦已考虑到现时厘定新落成屋恏的租金是「冻结」於1997年的水平。11.6%的租金减幅都会适用於陆续落成的新屋恏

   冯议员提出以1998年至2005年之间公屋居民住户收入的变化作为调整公屋租金的计算基础,我们认为并不合理。

减租时间及免租安排

   至於何时落实新租金起步点,正如我在动议二读《200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时表明,待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三读通过后,房委会是会立刻减租11.6%。我们认为将新租金调整机制和新租金起步点一并落实,是比较稳妥的做法。若果按陈婉娴议员所提的修正案,房委会在未确定现行《房屋条例》能够作出适当的修改,以有效落实新租金调整机制之前,便贸然实施减租安排,不单会影响房屋委员会的长远财政状况,甚至可能令到整体公屋计划,无法持续发展。

   对於居民要求在落实新机制及新租金水平之前先推行短期租金宽免措施,房委会已经作出积极的回应,决定除了缴交额外租金的住户外,所有公屋租户无须缴交2007年2月份的租金。免租一个月会令房委会损失约10亿元的租金的收入,如进一步将免租期扩阔至两个月,房委会便须承担近20亿元的租金损失。事实上,社会亦普遍接受免租一个月的安排,正如我们刚听到的民调结果所显示的。

总结

   政府已於上月向立法会提交了《2007房屋(修订)条例草案》,我们会在草案委员会与各位议员就新租金调整机制及修订草案,作出更深入的讨论。我期待立法会能尽快通过修订草案,令新租金调整机制及减租11.6% ,尽快落实,达致共赢的局面。

   多谢主席。



2007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