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草案二读(只有中文)
**************************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二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我们会在深圳蛇口深圳湾口岸设立新管制站,以缓解内地与香港的通关压力,和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深港双方正致力推进深圳湾口岸的有关工程以配合深圳湾口岸於二○○七年年中开通的目标。

  我们和内地已达成共识,在深圳湾口岸实施「一地两检」通关安排。这个新口岸同时设有内地口岸区和港方口岸区。但深港两地会各自根据本身的法律和规例去进行出入境和海关检查,双方的管区不会重叠。

  为实施「一地两检」的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於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决定,授权香港特区自深圳湾口岸启用之日起,对该口岸内的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实施管辖。国务院亦於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范围及土地使用期限作出了规定。随着而来,我们需要引入新的法例以提供法律基础,在深圳湾口岸设立港方口岸区。

  在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之后,我们便可以:

(a)宣布一个位於内地深圳湾口岸的指定地域为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
(b)使香港法律适用於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及就法院在这方面的司法管辖权订定条文;
(c)扩阔某些已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地域界限至包括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及
(d)就日后的文件及法院命令订定辅助其释义的条文。

  考虑到有关工程的进度、两地交通运输和便利通关的实际需要,粤港双方在二○○六年八月举行的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九次会议同意推动深圳湾口岸於二○○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车。深港双方现正致力争取按期完成这个目标,而广大市民亦期望新口岸能早日开通,方便两地人、车往来。因此我们希望早日完成有关本地立法的工作。

  一旦港方口岸区在条例草案生效后启用,所有香港法律都会根据本条例草案适用於该地域。这相等於在没有改变香港区界的情况下扩大香港的管辖范围。

  港方口岸区的具体范围已载於条例草案的附表1。这范围包含了港方口岸区内的地上、地下及桥上、桥面、桥箱的设施和建筑物,以及操作、维护和维修该等设施和建筑物的合理空域和地下空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提及到,港方口岸区实施禁区式管理。一如香港境内的其他陆路边境管制站,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属《公安条例》下所界定的禁区。

  在制定草案时,其中一个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某些在港方口岸区设立前已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地域界限应否延伸至新的港方口岸区。条例草案会处理藉行使或履行某些法定权力或责任所产生的已有权利或义务,并扩阔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地域界限至包括港方口岸区,以确保我们能够在港方口岸区内有效执法或继续提供某些必要服务:例如,合资格的医生或其他认可专业人士有资格在港方口岸区内执行职务;运输署签发的驾驶执照在港方口岸区内有效。至於私人性质的文件(例如遗嘱和合约)所产生的已有权利或义务则不会受到影响。当事人可按本身的需要,把文件的适用范围扩阔至包括港方口岸区。

  条例草案亦会处理某些已有的法院命令所产生的权利及义务(例如禁止令、逮捕令、某些扣留令、某些强制令等)。如该等被指定的权利或义务的地域界限局限於香港或包括香港,草案将其地域界限扩阔至包括港方口岸区。

  至於在港方口岸区设立之时或之后作出的文件及法院命令,我们建议就该等文件及法院命令中对香港的提述,订定辅助其释义的条文。日后这些文件和法院命令如果以「香港」的提述来描述任何权利或义务的地域界限,在没有相反用意显露的情况下,这地域界限必须解释为包括港方口岸区。因此,在港方口岸区设立后,如某政府部门或私人公司发出一个指明适用於香港的许可,则凭借草案第12条,除非有相反用意显露,该许可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地域界限须解释为包括港方口岸区。

  凭借草案第5条适用於港方口岸区的任何成文法则在草案第5条生效之日(亦即港方口岸区设立当日)才就港方口岸区生效。因此,我们不能在港方口岸区设立之前,行使该等法例下的权力以筹备港方口岸区的启用。所以,我们需要制订条例草案第15条说明即使在港方口岸区设立前,我们亦可行使该等权力以筹备港方口岸区的启用,但该等权力的行使在港方口岸区设立前并无效力。换句话说,我们可根据草案第15条在港方口岸区启用前订立附属法例,例如根据《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和《入境事务队条例》(香港法例第331章)指明港方口岸区内若干地点为羁留地点。有关的附属法例或文件在港方口岸区设立当日或之后才可生效。

  由於条例草案的立法时间表和各项后续工作的时间表紧迫,我们希望得到各位议员的支持,共同努力,早日完成审议条例草案的工作,以便落实在深圳湾口岸的「一地两检」这项崭新的安排。这安排可为旅客提供更大方便,节省他们的过关时间。此外,两地人员集中在同一口岸内相连的检查区办公,有利双方在现场的沟通和协调,有助提高整体的清关效率。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及通过条例草案。



2007年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