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讹称永久离港提取强积金刑事罪成被重罚
********************

  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积金计划条例,今日(二月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被判罚款8,000元。今次是积金局首次引用该条款并成功检控强积金计划成员的案件。

  被告庄煜伦,被控违反《强积性公积金计划条例》485章43E条,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案情透露,被告於2006年7月19日向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申请提取强积金。

  被告於2006年7月19日向受托人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的文件及其在民政事务处发誓的誓章中声称他将於2006年8月15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积金局后来调查发现被告人刻意提供错误资料,实际上他并没有离开过香港。积金局於是循法律程序对被告人作出检控。

  积金局发言人指出,积金局会积极跟进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的个案,包括向有关部门索取资料,以核对申请资料的真伪。若有足够证据,会对违例人士作出检控。

  「根据强积金条例规定,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申索强积金的成员,须向受托人提供有关的证明,包括永久离开香港的法定声明。任何人士如在申索表格的要项上,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即属犯罪。有关提示亦已清楚列明在累算权益申索表格上。」

  发言人指出,裁判官判刑时强调强积金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提供雇员的退休保障,被告藉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提早申索强积金,既违背立法的原意,亦属严重罪行。发言人提醒强积金计划成员切勿以身试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100,000及监禁12个月。其后每次定罪,最高可罚款$200,000及监禁24个月。

  另外,1名公司董事及3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简称《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93,000元。

  安利仓务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3164194)董事李炳辉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3月至7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5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另外4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8,000元 。

  安利仓务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3164194)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2004年5月至2005年2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0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9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0,500元。

  纪律警卫(香港)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8250584)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2006年4月至7月及2006年9月期间,及2006年9月至10 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2名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7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10,000元,其余6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28,000元。

  荣星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0525717)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5月至7月及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8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7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6,500元。



2007年2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