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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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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代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港币约3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与讼人马宋源经营的宝光灯饰(贸易)公司,没有出席今日的聆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1,0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180元。



2007年2月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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