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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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二月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港币410,000 元。另外,积金局代16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3名雇主追讨港币11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华源包装文具有限公司因拖欠其11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14,093.03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梁育珍经营的怡家花店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695.8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2名与讼人,包括海麟有限公司经营的富膳美食及华仁会电器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1,155元及21,862.0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230元、170元及120元。



2007年2月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