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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电讯条例》第8(1)(aa)条下要约提供电讯服务的类别牌照於今日(二月二日)实施,消费者向电讯服务转售商选购电讯服务时将会获得更佳保障。
电讯管理局(电讯局)发言人表示:「从今天起,转售商的服务便会纳入《电讯条例》的规管范围,这样能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加强消费者保障。」
转售商提供的电讯服务的典型例子有国际电话卡及流动电话服务的预缴SIM卡。
设立类别牌照后,任何人士如向公众提供任何类型的电讯服务,即使并无设置、操作或维持任何电讯设备,均会受类别牌照及电讯条例下相关法定条文规管。透过采取比较宽松的规管方法,这些电讯服务供应商无须注册或支付牌照费,均会自动成为类别牌照持有人,受类别牌照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规管。
发言人解释:「类别牌照下为消费者提供的保障包括向客户提供基本资料、维持收费的准确性,以及转售商有责任不从事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
「根据类别牌照,服务供应商有责任提供具体资料,例如公司名称、客户服务热线号码、业务联络电话及收费,以便消费者作出知情的选购决定。我们建议消费者应於选用转售商的服务前先取得有关资料。」
为加强公众对上述新规例的认识,电讯局今日发布单张和海报以教育消费者。电讯局网站亦有提供消费者注意事项。
电讯局於去年十月举办了一次业界简报会,使业界人士更了解该类别牌照,特别是电讯服务转售商。此外,业界亦可参考电讯局网站所公布的「根据《电讯条例》第8(1)(aa)条(没有设置、操作或维持任何电讯设备)而要约提供电讯服务的人士应知」资料便览。
该类别牌照涵盖属於《电讯条例》(第106章)第8(1)(aa)条范围的服务。有关条文规定,除非根据及按照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所批给的牌照,否则任何人士不得於本港「在业务运作中要约提供电讯服务」。随电讯市场迅速发展,以及各种形式的转售服务的出现,电讯局认为将规管电讯服务转售商与规管电讯网络及服务的持牌营办商看齐,是可取的做法。
经过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六年的两轮公众谘询,电讯局长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发出声明,宣布将会设立根据第8(1)(aa)条要约提供电讯服务的类别牌照,将在业务运作中要约提供电讯服务的人士纳入规管。《电讯条例》第8(1)(aa)条的生效日期公告已於二零零六年十月提交立法会审议,该条文今日(二月二日)开始生效。电讯局长今日在香港政府宪报刊登该类别牌照的式样,并与第8(1)(aa)条同时开始生效。
完
2007年2月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