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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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三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53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海丰表壳制品有限公司及标驹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四名及两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27,231.2元及213,691.11元。

  审裁官又下令标驹有限公司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港币5,000元罚款。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与讼人各支付港币930元作为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2007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