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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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司司长已委任四名人士为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的新成员,任期一年,由明日(二月一日)起生效。
他们分别是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专业顾问Anne Carver女士;建文制衣厂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及香港中小型企业商会前会长陈国威, MH;嘉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仕德福国际酒店集团董事总经理吕慧瑜女士, JP;以及和记黄埔有限公司集团法律总监兼公司秘书及和记企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熙德女士。
同时,现任主席余若海, SC, JP及其他八名非官守委员亦获再度委任,任期为两年,由明日(二月一日)起生效。
再度获委任的委员分别是高育贤女士、林云浩、潘祖明、冼达能、Vanessa Stott女士、唐家成, JP、Paul Winkelmann、及黄志光。
此外,施米高也再度获委任为非官守委员,任期一年。
政府发言人今日(一月三十一日)说:「凭委员的专业背景和专长,常委会会继续向政府提供宝贵的意见,特别是关於重写《公司条例》的事宜。」
「为了维持香港的国际商业及金融中心地位,我们的公司法法例必须达至国际水平及配合工商界的需要。」
发言人补充说:「我们也衷心感谢行将卸任的常委会成员谭世鸣在过去六年对该会作出的宝贵贡献。」
常委会在一九八四年成立,负责於需要时就《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例的修订事宜,向财政司司长提供意见。
常委会成员亦包括多个政府部门和规管机构的代表,和来自各有关界别或专业(例如会计界、法律界和公司秘书界)的人士。
完
2007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