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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就《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条例草案》第2、5及7条的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2、5和7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第2条:修订《条例草案》中「指明人士」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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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第2条的修正案,是将《条例草案》下的域外管辖权扩及无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正如我较早前在恢复二读辩论时提到,为履行《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第10条第1(b)款的强制性规定,《条例草案》建议就《公约》所禁止的罪行对兼具中国公民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订立域外管辖权。此管辖权的范围由《条例草案》第2条中「指明人士」的定义表述出来。法案委员会建议我们扩阔有关的域外管辖权,以涵盖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无国籍人士,使这些《公约》缔约国或未对他们订立域外管辖权的人士,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犯下《公约》禁止的罪行,也可在香港被绳之於法。事实上,《公约》第10条第2(a)款订明,如果犯罪行为是惯常居住该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士所为,缔约国可以就他们确定管辖权。此为非强制性的条文。法案委员会的建议与此非强制性的条文相符,并有助更有效达致《公约》保护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宗旨。因此,我们接纳了法案委员会的建议,修订《条例草案》中第2条「指明人士」的定义,以包括兼具无国籍人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第5及7条:修订有关威胁罪行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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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5和7条的修正案,旨在就威胁罪行加入「意图」的元素。
正如我较早前提到,《条例草案》建议就《公约》禁止的威胁罪行,订定最高监禁10年的罚则。由於这项罚则较现行一般的威胁罪行的罚则为高,法案委员会建议把犯案者对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犯罪的「意图」,或「知悉」有关罪行是针对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列为构成罪行的元素。我们接纳此建议,因此修正《条例草案》第5条,订明就威胁罪行而言,如犯罪者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构成「有关罪行」的作为将会是对联合国或有关人员作出,即属犯罪。因应第5条的修正,《条例草案》第7条也须相应修正,以订明第5条的例外情况。
法案委员会已讨论并支持上述修正案,希望各位委员予以支持及通过。
完
2007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