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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回应刘江华议员有关外籍家庭佣工涉及的罪行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名外籍家庭佣工(外佣)被检控和定罪,并分别按所涉罪行的类别及有关案件如何被揭发(例如雇主举报)列出分项数字,以及法庭向该等被定罪人士施加的最高和最低刑罚;
(二) 鉴於在雇佣合约届满或终止后,雇主须向外佣提供返回原居地的机票,当局有否检讨这规定有否影响雇主是否向当局举报其外佣涉嫌犯罪的决定;及
(三) 会否规定来港担任外佣工作的申请须附有在原居地无刑事纪录的证明?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警方及入境事务处资料,过去三年,按罪行类别分类,外籍家庭佣工所涉及的控罪的检控数字如下:
罪行类别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 ─── ─── ───
逾期逗留 291 186 308
杂项盗窃 245 307 322
店铺盗窃 140 130 136
非法工作 110 119 83
伤人及严重殴打 8 8 7
其他 58 112 78
提出检控的 852 862 934
控罪总数
同期外籍家庭佣工所涉及的控罪的定罪数字则如下:
罪行类别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 ─── ─── ───
逾期逗留 283 188 304
杂项盗窃 235 277 324
店铺盗窃 128 122 137
非法工作 102 114 79
伤人及严重殴打 2 3 1
其他 49 95 85
被定罪的 799 799 930
控罪总数
注:2006年的数字为临时数字,而同一名人士可能同时涉及多於一项控罪。
被定罪人士的刑罚,由罚款100元至入狱三年六个月不等。
当局并无备存有关案件如何被揭发的分项统计。一般而言,这些案件会经由以下途径被揭发:
*由市民或雇主举报;
*在入境事务处各管制站截获;或
*在打击非法劳工行动中或在巡查时被发现。
(二) 根据聘用外籍家庭佣工的标准雇佣合约第7(a)项的规定,於合约终止或届满时外佣返回原居地的旅费须由雇主支付。此外,雇主作为保证人亦须在外佣的签证申请中作出承诺,倘若外佣在入境事务处处长所批准的逗留期限届满时仍未离港,有关雇主会承担责任,将外佣送返原居地。
有关规定是要确保外佣可顺利返回原居地,同时亦避免外佣因缺乏旅费而滞留在香港。此规定与雇主是否举报个别佣工的决定应无直接关系。
(三) 正如处理其他申请来港工作签证一样,政府现时并无规定外佣在申请来港工作时必须附上在原居地无刑事纪录的证明。
外佣如在港触犯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入境事务处会把有关资料记录在案,作为日后审核他们有关工作签证或延长逗留期限申请的考虑因素。
完
2007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