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动议二读「200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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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0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在未介绍有关修订条例草案前,我首先想重申政府在公共房屋事务方面的一贯政策目标,是为未能负担租住私人楼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资助出租公屋,并致力将轮候公屋的平均时间维持於约三年的水平。而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一贯政策,是将公屋租金厘定於租户所能负担的范围之内。但要落实这些看似简单的目标,背后却涉及非常庞大的公共资助,包括政府在开发土地及兴建公屋所投放的巨大资本开支。全港接近70万个公屋单位的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亦涉及十分可观的费用。

  现时全港约有三成市民居住於公屋。如何合理地厘定及调整公屋租金,一方面令租金为住户所能负担,另一方面亦须顾及公屋计划持续发展,一直以来都是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而这个备受关注的议题,亦因现行《房屋条例》有关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条文,变得备受争议。

  现时《房屋条例》第16(1A)条,规定房委会对任何屋恏作出更改租金的厘定后,整体公屋居民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不得超逾10%。在坐各位较资深的议员都会记得,第16(1A)条是在1997年6月香港回归前以议员私人条例草案的方式,在一个非常仓卒的情况下通过。当时引入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10%的上限,只是纯粹为限制房委会加租的权力而制定的权宜措施。以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作为调整公屋租金的法定机制,存有严重缺点。有关条文在过去10年的运作过程当中,?楚凸显了以下种种的问题:

(一) 虽然终审法院裁定,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10%的上限,只适用於当房委会作出加租的决定,并不包括减租的决定,但该法定上限实际上意味,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一旦超逾10%,不论因何种基本和外来因素导致其上升,公屋租金只能下调而不能上调。一套只能「减」而不能「加」的公屋租金制度,既不合理,也不能长远持续实行。

(二) 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持续上升,是受众多外在因素影响,包括领取综援的公屋租户数目增加、通常入息较少的长者住户或小家庭住户数目增加、收入较高的租户迁出公屋、编配的单位面积较大、新屋恏取代旧屋恏等。若盲目根据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变动来厘定租金的调整幅度,所得出的结果可能会被严重扭曲,而且并不实际可行。2004年高等法院颁令进行的租金检讨,正好?楚说明这点。该检讨指出,如要把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从当时14.2%的水平降低至10%以下,必须大幅减租38%。如此惊人的减租幅度,是否合理?社会又是否可以承担?

(三) 现行法例只对加租施加限制,但并未为房委会提供客观基础,以考虑何时须要减租,更无助於界定减租幅度。

  因此,房委会就公屋租金政策进行了全面检讨及广泛的公众谘询,以制定一套更灵活和合适的租金调整机制,既可以更加准确反映租户的负担能力,也有利公屋计划的长远持续发展。该检讨提出最主要的一项建议,是建立一套以住户收入为基础的租金调整机制,根据公屋住户家庭收入的变化来厘定租金调整幅度。只有在整体公屋住户的家庭收入有所?加的情况下,房委会才可按同样的?长幅度加租。相反,若整体公屋住户的家庭收入下降,房委会必须将公屋租金以同样幅度调减。为了稽查公屋租户收入的变化,房委会会以申报形式,更准确地搜集公屋租户的收入数据。政府统计处亦已同意为房委会制订公屋居民收入指数,以增加计算过程的公信力。

  为有效落实这个以公屋居民收入为基础的新租金调整机制,我们必须修订《房屋条例》,删除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上限的条文。虽然新机制可透过行政方式实施,但我们亦完全理解公屋居民希望以立法方式规管房委会按新机制调整租金的权力。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内加入了新条文,严格规范新租金调整机制的运作细节,包括清楚规定房委会须根据若干准则编订公屋居民的收入指数。

  我现在简介一下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

(一) 删除现行《房屋条例》第16(1A)、(1B)、(1C)、(1D)及(1E)条有关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条文;

(二) 引入新条文,把租金检讨周期定为两年,并在修订条例生效后两年进行首次租金检讨;

(三) 订明於每次租金检讨涉及的两段期间(即第一及第二期间),所分别涵盖的12个月;

(四) 规定房委会根据收入指数在租金检讨第一及第二期间内的升幅或减幅来更改公屋租金;

(五) 赋权房委会编制反映公屋租户平均住户收入的收入指数;并须按第一期间内的公屋家庭人数分布情况,作为计算收入指数的基准。此举可准确计算公屋住户在检讨周期内的「纯收入」变化,而不受家庭人数分布情况影响;

(六) 赋权房委会委托公共机构或大专院校编制收入指数;

(七) 容许房委会在检讨租金后须更改的款额属微不足道时,毋须更改公屋租金,但在下次检讨租金时必须顾及该项收入变动;

(八) 赋权房委会把更改租金的款额下调至最接近的元的整数;以及

(九) 豁免新租金调整机制应用於缴交额外租金的租户或租金援助计划的合资格租户。

  条例草案提供了一个清晰、严谨的法律框架,让房委会在检讨及调整公屋租金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另一方面,公屋居民可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确保公屋租金的调整幅度不会与他们的住户收入变化或负担能力脱节。

  此外,房委会亦同意在落实「可加可减」租金调整机制时,应同时将现行公屋租金调整至一个合适并为公众所接受的水平,为新机制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租金起步点。鉴於现时大部分的公屋单位和新建单位的租金,对上一次检讨是在1997年进行,房委会同意按1997年以来收入指数变化的幅度,调整现时的公屋租金,即一律减租11.6%。新落成屋恏的租金,亦会受惠於同样减幅。待条例草案获立法会三读通过后,房委会便会立即实施这项减租安排。至於有不少意见要求在完成修例以落实新机制前,先推行短期租金宽免措施,房委会对这方面的诉求亦已作出积极回应,决定除缴交额外租金的住户外,所有公屋租户无需缴交2007年2月份的租金。

  要令公屋计划持续发展,继续帮助有住屋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建立一套无论是公屋租户以至整体社会均能承担的租金政策,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房委会提出以公屋居民住户收入变化作为调整公屋租金的「可加可减」机制,不但更能反映公屋租户的负担能力,令租户得到更大的保障,房委会亦可按照客观的法定准则,适时地调整公屋租金,减少社会在租金调整幅度上不必要的争论。我深信新租金调整机制及政府对《房屋条例》提出的修订草案,已能充分照顾及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事实上,建议的租金调整机制自提出以来,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根据我们於去年十二月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77%的受访者表示支持这个机制。至於对减租11.6%的看法,有80%的受访者认为减幅合理或甚至偏高。我衷心希望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让房委会可尽快落实新租金调整机制及减租11.6%。

  多谢主席。



2007年1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