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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审裁处就关於启祥集团有限公司(现称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的内幕交易研讯呈交报告书及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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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麦明康担任主席及以何家树先生和罗志成先生为成员的内幕交易审裁处(审裁处)已完成有关启祥集团有限公司(现称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上市证券所进行的研讯,并向财政司司长呈交报告书。

  根据报告书,审裁处一致裁定王斌先生、戴正楠先生和伍世岳先生曾进行内幕交易,及对他们作出以下命令。

王斌先生:

- 在十二个月内,未经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许可,不得在香港的任何上市公司或其他公司担任董事;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利润的金额港币185,808.63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50,000元。

戴正楠先生:

- 在十二个月内,未经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许可,不得在香港的任何上市公司或其他公司担任董事;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利润的金额港币57,526.27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35,000元。

伍世岳先生:

- 在十二个月内,未经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许可,不得在香港的任何上市公司或其他公司担任董事;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利润的金额港币48,854.62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25,000元。

  启祥集团有限公司的研讯涉及三名涉案人士,实际聆讯日数共五天。

  附件载有审裁处的研讯报告书撮要(只备有英文本),以供参考。



2007年1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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