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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因欠薪共被判罚款逾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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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教育机构The Park Language Group Limited和从事汽车维修业的雇主罗明,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二十九日)分别在东区和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四万元及二万四千五百元。

  The Park Language Group Limited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三名雇员,因此被起诉。

  此外,罗明亦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因而被起诉。法院裁定他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该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7年1月2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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