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务局局长谈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三)
***************************

记者:局长,我想问在你提交那份报告当中,会否最终一定会包含一个单一的方案,还是有多个方案,再给行政长官选择,然后再谘询公众?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想在现阶段,我们的排拒性不会很强,在策发会过去一年多以来,我们讨论了很多种方案,对於各个方案的可行性,可取和不可取的地方,大家都已经有一定的认识,所以我们在发这个报告时,我相信我们会很全面地把不同的方案,大家讨论过的优点和有保留的地方,都向公众交代。但如果在未来的几个月,我们在策发会的讨论能够更加进一步聚焦、进一步拉紧分歧,我们当然会在报告中反映较有共识的地方,向公众交代。

记者:刚才局长你说委员会内提到,如果以六十位立法会议员作为提名委员会,其实在《基本法》并没有赋予这样的权力,会否倾向用回扩大现有选举委员会的建议。至於增加区议会人数进入选委会方面,同样地《基本法》亦没有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力,两者之间会否存在矛盾?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们将来如果要修订《基本法》的附件一,即是修改《基本法》有关的规定来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的模式,我们一定会对《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有所修订,这是必然要做的。但如果只不过是成立一个提名委员会,我相信修改《基本法》的附件一,应当是已经足够。但如果要把提名的权力赋予立法会,那么是单单修订《基本法》的附件一便足够,抑或是《基本法》主体条文是牵涉到立法会的组成和职能都需要修订?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除了法律修订的考虑,大家也要想一想我们在订立《基本法》时,对特区的政治体制是有一套的设计。这套设计就是行政长官是循一个途径产生的,现时是循选举委员会的途径产生,将来在落实普选时会由提名委员会和市民普选产生。而立法会是循另一个途径产生的,立法会与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之间是有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作用,但如果由立法会提名行政长官,这样便会引起行政、立法之间的分野和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设计有所变化,亦把行政长官的选举,从立法会作为起步点。到底这与《基本法》本身对整个特区的政治体制的设计是否不符合,或是最少偏离了原先设计的原意呢?这是一个很深的问题,今天有委员提出了好几方面的考虑,亦对这一套模式表示有保留。

记者:这是否表示政府倾向不会作这个决定?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们现在就落实行政长官普选模式如何成立一个提名委员会,我们还未有定案。所以虽然今天有不少委员对这个以立法会六十位议员出任提名委员会表达了很多保留,但我们在现阶段仍没有排除任何方案,我们会在四月再进一步作较深入的讨论。我们亦有其他技术的问题需要讨论,例如到了普选的阶段是进行一轮还是两轮的市民投票,在这方面,我们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记者:局长,刚才你在回答问题时提到报告一定会在今年内提出来,这与早前所说的今年的上半年,在时间上是再推迟了,这是不是看到有些什么的困难,以致要一拖再拖呢?另外,策发会成员的任期是直至今年六月三十日,当新一届行政长官再去委任另一批新委员时,会否又要再重新讨论,以致要一拖再拖呢?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要再补充的是,我们会在二○○七年内尽快出报告。正如你所说,现时的策发会成员的任期是至六月三十日,所以我们开会、做报告,都要争取在这个几月内尽量有进展。

记者:我有两条问题。为什么这两个月虽然有行政长官选举,但你们不可以先做某一些工夫,包括就你们已收到的一些方案,作出一些整理或是谘询公众;而要等待至四月的会议,浪费了这三个月呢?第二,就是可不可以谈谈区议会方案,其实是否涉及修订主体的《基本法》呢?

政制事务局局长:其实在未来的两个月我们是不会停工的。我们每次开完策发会之后,都是继续跟进、做研究、做文件以及做归纳的。但是因为现时在策发会内就行政长官普选模式和立法会的普选模式,依然是有空间可以进一步收窄分歧,所以我们认为需要尽进一步的努力。尽了这几轮的努力后才写报告,让公众可参考后作进一步讨论,这样比较有效。

  至於区议会方案,大家其实在二○○五年都见过我们如何建议修订附件一和附件二。我在现阶段觉得不需要揣测得太过仔细,只不过是有委员提过,如果扩阔选举委员会的代表性和人数,将之转化为一个提名委员会,也可以参考一下二○○五年那一类方案,谨此而已。所以我们先在策发会进一步讨论,写好报告,让公众参阅和讨论后,我们再推进下一步的工作。

记者:局长,你刚才没有回答部分问题,早前有人提问说那份报告一拖再拖,中间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和出现什么困难?你如何能够确定这些困难可以解决,以及赶及在○七年之内可以出报告?会否到时又要一拖再拖?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们现时要尊重策发会委员的不同意见,亦希望可以尽收窄分歧。在收窄分歧方面,不同的党派、不同的界别和不同的委员,他们当然各有意见,我们一向都知道要达成共识是不容易的。我们在二○○五年十一月成立策发会时,已经向委员说明,我们知道不会那么容易达成全面共识。所以这是一个平台,让我们提出不同的方案,尽量去芜存菁,致使我们将来写出来的报告,大家所看到的选择或是可行的模式会比较清晰。我们一向的意愿都是这样,所以我相信大家不需要等得太久。我们会争取在未来的几个月,在二○○七年尽快出归纳和总结的报告,让公众可以进一步理解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和表达意见。

(刘兆佳教授作补充)

记者:刚才所说的两个选举方法有没有互相排斥性,可不可以并行?

政制事务局局长:你说用立法会作为提名委员会,以及成立一个特别的提名委员会?当然,根据《基本法》你只可以成立一个提名委员会。不论这个是特别成立、人数多少也好的提名委员会,或是用立法会作为提名委员会,两者你只可以择其一。最后要说一句,就是收窄分歧方面,其实今天都是有发生的,如果你看看我们的文件,有关行政长官选举的可能模式方面,有很多类的提名委员会或是提名的机制曾被提出过,例如有人提过由数万名市民直接提名一位候选人,在提名后,交到成立了的提名委员会再「过一过冷河」,然后由市民经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今天已没有人再提这个模式,我相信到了四月再进一步讨论时,我们可以更加聚焦。

记者:想澄清一点,政府官方的口径一向都是行政长官说希望在○七年上半年收到策发会提出的建议,他希望在年中之前可以提交一个方案给中央和给大家看。你刚才一直在说希望在○七年完成那份报告,似乎是延迟了两年,政府的口径现时是否改变为在○七年之内?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会说在○七年之内会尽快把报告完成,我亦相信大家不会等得太久。

记者:这个有关时间的口径是何时改变的?

政制事务局局长:再者,策发会委员的任命是到今年六月三十日为止,我们现时向大家作这个交代,正是因为策发会的讨论需要多一点的时间,以及要再开会议,尽量去收窄分歧。今天,大家亦看到我们更深入地讨论一些技术问题,多开会议,我相信对我们收窄分歧、拉近距离是有帮助的,亦使我们出报告时会更有成效。

记者:可否说一说提交报告的时间,照这样说限期不是推迟了半年吗?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想是不会推迟半年那么多,因为是如果你看一看我们交给立法会那份文件,我们原本都是说在二○○七年上半年内提交报告,现在我们要视乎在四月再开会时的进度如何,我们亦会争取在未来几个月尽量努力做好我们的工夫,争取尽快出报告。

记者:局长,但你提交报告的日期再延迟,今次会议与四月的会期相隔三个月,但你在四月的会期仍然未交到文件,这三个月的时间很明显是刻意要避过行政长官选举的提名期和选举日,所以致使那份报告要推迟至○七年年底前才交到?这三个月你又没有文件要交,预算案也不用写那么久吧?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们不会等到二○○七年年底,你不用担心!我只是向大家说会尽快在二○○七年,我们亦会争取在未来数月...

记者:是否要避行政长官选举?

政制事务局局长:我们并不是要避行政长官选举,实情是在策发会内的讨论尚未完成,策发会内部的讨论还没有完成。

记者:那为什么三月不可以开会呢?你上一次的会议是在十一月,(与今次只)是相隔两个月,为什么今次会期要相隔那么久?

政制事务局局长:通常我们是隔两个月,今天是一月二十五日,隔两个月是三月二十五日,三月二十五日是选举日,选举当日亦不方便召开这个会议,所以我们定在四月十二日,这与我们一般安排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的分别并不太大。我们亦相信在二、三月期间,我们的委员会和大家比较忙,因为需要举办行政长官选举,所以在四月中之前再开会是很自然的。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07年1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3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