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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局长谈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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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出席策略发展委员会(策发会)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会议后,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中文部分):

政制事务局局长:多谢大家到来采访有关策发会的讨论。今日在策发会上的讨论,主要是围绕行政长官普选模式。在立法会普选模式方面,今日因不够时间而没有展开讨论。但是就行政长官普选模式方面,我们有非常深入和仔细的讨论,主要是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我们循两种方案来探讨:第一种是以现有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为基础,考虑是否增加委员会的人数和民主的成分;第二种方案是以立法会的六十个议席为基础,组成提名委员会。

     大部份委员都是不赞成以立法会来组成提名委员会,因为有三方面的考虑:第一,《基本法》并没有赋予立法会作为提名委员会的角色;第二,这与《基本法》对行政主导的制度的设计不符合;第三方面是如果将提名特首候选人的权力集中在六十位立法会议员身上,情况可能会将权力和角色太过集中,以至不同界别的参与和市民的参与成份所存在的空间太小。纵使如此,所有不同的模式,我们现在都不排除。我们会在未来几个月继续作多些探讨。

     今日的讨论亦聚焦於提名门槛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意见。第一方面是,有不同的委员认为门槛不应该定得太低,如果需要的话,甚至有人提议要高过八分之一,例如四分之一,以至提名委员会进行提名之后,可以像外国选领导人一样,有两至三位或者最多四位候选人参选。

     但是另外一些意见认为,提名门槛不应该定得太高,再高也不要高过八分之一,就像现在的选举委员会一样,从而可以确保不同背景、不同党派的人士可以参与这个选举,市民可以有更阔的选择。

     今日策发会亦讨论了一些技术性的问题,就是如果有几位候选人,到了市民投票普选的阶段,应该进行一轮投票还是多轮投票,以至最终只余下两位候选人,胜出的那位起码要获得已投的有效票的一半以上。

     另外一个可能性是,如果只有一位候选人获有效提名,是否依然要进行普选投票呢?这些技术的问题,我们未有定案,依然需要在未来两个月多做一些研究,参考一下外国的做法。

     因为在二、三月期间有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的提名期和拉票期,三月二十五日会举行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所以下一次策发会的会议日期订於四月十二日。或者我先讲这几个要点作为开端,由刘(兆佳)教授再作补充。(请参阅刘教授的开场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补充:其实所谓单一候选人的可能性,我相信会很低。既然我们现在於这么早的阶段提出这个问题,大家一起设计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提名的程序时,一定要用心和意地设计,使提名的过程有竞争性,以至最终普选的阶段都具有竞争性。对於这方面,我其实是有信心。既然现在是探讨研究的阶段,大家提出多些可能性,研究得透切些也是好的。

(待续)





2007年1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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