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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二十五日)在新界总商会晚餐聚会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张(德熙)会长、王(振声)主席、各位嘉宾:
多谢新界总商会邀请我出席今日的晚餐聚会。回归快十年,国家经济腾飞、两地贸易急速增长、人物交流频繁,香港在今日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我想藉今晚的机会,从法治发展和法律服务方面,和大家分享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自二零零四年《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实施以来,相信大家都感受到香港经济增长的动力。CEPA透过循序渐进的方式,为开放内地货物及服务业市场提供很好的机制。根据CEPA的最新措施,所有符合有关原产地标准的香港货物都可以享受零关税优惠进入内地市场。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从最初对香港开放18个服务界别,增加到现在的27个行业,有关行业的开放措施亦不断增新扩大,在一些领域,如法律及银行服务等,优惠的条件更超越了中国对其他世贸成员的承诺。
我相信两地的经贸往来增加,加上CEPA的实施,亦同时对内地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二零零五年十月,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前者的修改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职责等规定,提高企业管治的水平;第二,从知情权、投票权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证券法》的修订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优化证券监管措施为重点。另外,内地当局亦积极进行立法工作,规范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这些新的立法动态充分反映在与香港和世界其他地区加强互动的背景之下,内地的法制越来越重视投资者的权利和公司管治等议题,这样对国家的经济持续稳健发展有正面的影响。
无可置疑,国家经济的迅速崛起,为世界商贸舞台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二零零五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6%,居世界第四位,进出口总额居世界第三位,外汇储备居世界第一位。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当国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按世贸有关承诺全面开放内地市场后,香港应担当什么角色?
二零零六年三月,全国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将香港纳入国家的总体发展规划之中,提出要加强推动香港发展金融、物流、旅游、资讯服务等各服务性行业,保持香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等中心的地位,鼓励加强内地与香港在各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并且深化落实CEPA。
一月十五日,由行政长官召集的《「十一五」经济高峰会》辖下的专题小组提交针对各界别的研究报告,建议香港如何发挥在贸易、物流、航运等产业的优势。报告重点包括:推动建立「香港品牌」文化;充分发挥CEPA的潜力和善用CEPA所带来的优势;以及吸引和培育人才,提升香港的人力资源的质素。
法律服务和解决纠纷的区域中心
就法律服务方面,有关的专业服务小组提交的报告,认同应推广香港作为区内法律服务和解决商业纠纷的中心,尤其是涉及内地与外国的商业纠纷。小组的意见同律政司致力推广香港的法律服务的政策不谋而合。
香港具备卓越的条件吸引本地、内地及世界各地的商家选择香港作为处理商业纠纷地点。首先,香港有稳固的法治基础,秉承优良的普通法传统,司法独立,法制健全。无论是有关商贸、知识产权、仲裁等多方面的实体法律,或是有关的程序法律,香港采用的法律原则全面同国际惯例接轨。第二,我们有一支强大而独立、专业经验丰富并具国际视野的法律专业队伍。香港现有约5,900名执业律师和约1,000名执业大律师。此外,有超过800名来自大约25个司法管辖区的外地律师提供多元化的服务。第三,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又同时是高度国际化的城市,这个独特的宪制和地理位置为本地和世界各地的企业家造就了一个便利和安心的营商环境,以及一个有效率和具透明度的制度以公平地进行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形式的替代争议解决方法。
仲裁
近年仲裁已被确立为解决国际商业纠纷的重要程序。很多商业纠纷所涉及的争议涵盖非常专门的范畴,例如建筑、保险等。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各方可根据仲裁协议的条款挑选具专门知识的仲裁员。此外,为避免有实际上的偏颇或被视为有偏颇的情况,不少人会选择在第三国进行仲裁。
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除可根据一九五八年《纽约公约》在超过130个缔约国执行外,还可根据律政司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备忘录,在内地执行。该备忘录体现了《纽约公约》的精神,参照该公约的原则,订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根据该项安排,香港可以执行的内地裁决必须是内地认可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目前,这类经认可的仲裁机构共有超过100所。
相信大家都知道,在哪个地点进行仲裁程序对缔约各方可能非常重要。根据香港法律,不论是任何类型的合约,争议各方都可自由决定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并且以哪个地方的法律作为进行仲裁的适用法律。究竟在什么程度上内地经商的人可以选择将他们的争议在香港仲裁?
据我理解,一般的规则似乎是,只有具涉外因素的合同, 双方才可以协定选择内地以外的地方作仲裁地点。因此,对很多在内地的外国投资者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才具涉外因素?」虽然这个问题仍未完全清晰,但内地的看法似乎认为,由於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中国法人的地位,因此,有关合同并不一定有涉外因素。
这些问题对许多外国投资者,与及在内地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尤为重要,他们需要知道可否自由同意在内地以外地方进行仲裁,以及他们这样做的话,有关的仲裁裁决在内地会否获得承认和执行,律政司已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澄清,我盼望在不久将来可获得清楚的解释。
另一方面,律政司不断推动进一步完善香港的仲裁法律。自二零零三年起,律政司参与研究各方的建议,探讨修改现行的仲裁条例,改善本地及国际仲裁的程序,使到条例更为简便以及符合国际需求。律政司并且建议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使用范围扩阔至适用於各类仲裁。我们现正拟备有关条例的修订草案,预期在今年就草案的内容继续咨询商界、法律界和其他公众人士的意见。我们乐意吸取用家,包括在座各位对完善仲裁条例的意见,令有关条例更易於使用。
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除执行两地仲裁裁决外,我们亦同内地当局在相互执行两地法院判决的讨论方面有新的突破。二零零六年七月,我们与内地最高人民法院签订了一项安排,为有限度相互执行判决作好准备。这项安排订明,由香港的区域法院或以上级别法院作出的本地判决可在内地执行,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及以下准则:第一,有关判决涉及金钱,而且是由商业合约引起;第二,合约当事人明确表示香港特区法院对合约引起的纠纷有唯一管辖权。根据该项安排,由某些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要符合相若准则,可在香港循简易的程序执行。
一直以来,由内地法院作出涉及给付金钱的判决,只可根据普通法,藉债务诉讼予以承认和执行。由於香港和内地实施不同法制及法律原则,在港申请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往往要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及涉及高昂的费用。有关承认和执行内地判决的程序藉安排的落实得到简化,相信诉讼的费用亦随之减低。在香港要实施这项安排还有待完成有关立法程序;在内地亦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订立新的指引和解释。律政司正积极准备有关的立法工作。相信大家都乐意见到安排尽早得到落实,并欢迎大家就完善草案的实施提出建议。安排的落实有助进一步推动香港作为解决商业纠纷中心的角色。
调解
为普及替代争议解决方法的使用,律政司正积极研究进一步发展和推广调解服务。我们会与司法机构、调解员代表及其他机构加强合作,以强化调解员的专业训练,并推动商界和公众加深认识调解服务的优点和成效。相信假以时日,无论是解决「社区纠纷」如涉及物业管理、消费者合约等的争议或是重大的商业纠纷,香港的专业调解服务定能拓展更阔的市场。
国家均衡发展
当香港在埋首装备自己,强化我们作为国际金融、贸易、法律服务中心等各方面的优势,设法更好好的利用国家经济腾飞的机遇和CEPA的优惠措施时,我们不可以忽略,国家正面对要协调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这难题。我理解在二零零五年,广东省为全国生产总值最高的省份之一,但省内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就有三倍之多;而较贫困的贵州省,全省生产总值就远低广东11倍多,省内城乡差距更达四倍。由此可见,提高贫困区域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缩窄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是国家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前提,而国家《十一五规划》亦有就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这方面订立改革目标。我相信,香港的商界可以就此点作出贡献。
国家腹地广阔,市场潜力巨大,正如在香港邻近的「泛珠三角区」内的各省市都各具优势:例如湖南省有贯穿东西南北各区的地利条件,天然及矿产资源丰富;云南省在能源、矿产、旅游资源等方面得天独厚;广西省是港商开拓东盟地区市场的西南大门。我知道新界总商会近年不时组织访问团到内地各省市考察访问,共谋商机,这是令人鼓舞的发展。我鼓励港商进一步关注国家中西部等发展较落后地区的投资环境和社会状况,利用第二、第三线城市的优势,发掘怎样在这些区域拓展海外贸易、建立品牌和建设基建等各类的投资,可有效协助该等地区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从而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达致互利共赢、建立和谐社会的目的。
期望各位商界的朋友加强在内地长期发展的部署,并要高瞻远瞩,在要求内地开放和提供投资便利的同时,我们可以采取主动、进取的态度探讨开拓内地的新市场和发展较迟缓的地区;并积极推动两地专业服务业的交流和合作,促进较落后地区的发展。
相信各位商界及社区的领袖,定必对社会公义有所坚持和承担。通过你们在内地的经营和努力,长远而言,一定会为香港和国家持续进步、法治持续发展、人民生活素质持续提升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
多谢大家!
完
2007年1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