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加强取缔危险或弃置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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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一直有采取严厉行动处理危险或弃置招牌,过去三年共清拆了超过四千七百个危险或弃置招牌。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五日)表示,为了加强保障公众安全,该署今年会将清拆危险或弃置招牌的目标数目,由往年的一千二百个增至二千个。

  发言人说:「为遏止新建违例招牌的增长,屋宇署自二○○二年三月开始委聘顾问公司,在收到有关兴建中违例建筑工程(包括招牌)投诉的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实地视察。」

  他说:「我们亦已透过区议会和民政事务总署,鼓励私人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和市民大众举报危险或弃置招牌。屋宇署接获有关举报会采取跟进行动。」

  屋宇署於二○○四、二○○五及二○○六年分别清拆了一千四百九十六个、一千五百九十七个及一千六百九十个危险或弃置的招牌,当中分别有一千三百一十个、一千三百八十三个及一千三百六十六个为弃置招牌。

  他说:「招牌拥有人有责任妥善保养其竖设的招牌,假如商铺需要搬迁或结束营业,拥有人则应即时清拆有关招牌。如发觉有被弃置的招牌,屋宇署会引用《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向招牌拥有人发出『拆除危险构筑物通知』,消除这类招牌因弃置失修而对公众构成的潜在危险。」

  如招牌拥有人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即十四天)遵从该通知的规定,屋宇署会安排进行所需的工程,并向招牌拥有人追讨有关的工程费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士进行建筑工程前(包括竖设招牌),必须聘请认可人士作为工程的统筹人,向建筑事务监督递交有关图则,在图则获得批准以及得到建筑事务监督的同意施工之后,才可由注册承建商在认可人士监督下展开工程。

  他说:「如业主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清拆有关的违例招牌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判处最高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每天罚款二万元。」




2007年1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