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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代理及货币兑换商由明日(一月二十六日)起,在处理港币八千元或以上的交易时须核实客户身份及备存记录。
订立新规定是为配合国际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新标准。
客户在汇款或兑换货币时,如金额达港币八千元或以上,应向汇款代理或货币兑换商出示香港身份证(或身份证明书、签证身份书或旅行证件),以供核实身份,并提供地址和电话号码。
如客户需接收一笔为数港币八千元或以上的汇款时,有关规定亦同样适用。
修订后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规定,汇款代理或货币兑换商不得在没有核实客户身份和记录客户资料的情况下,进行港币八千元或以上(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交易。
如汇款交易中的汇款人和指示人不是同一人的时候,汇款代理更须同时记录和备存二人的资料。
禁毒专员黄碧儿说:「我们呼吁汇款代理在处理电汇时,采取进一步措施,附上汇款人的资料。此举亦有助汇款代理顺利完成电汇款项,因为部分国家要求附上有关资料,才可处理汇款。」
新规定旨在加强香港在打击清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方面体制的成效,也是香港积极落实由负责订定反洗黑钱国际标准的「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所订定的第七项「特别建议」。
黄碧儿说:「要成功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我们需要汇款代理、货币兑换商及市民大众的通力合作。我们希望每个人也提高对可疑交易的警觉,并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举报。」
市民如欲了解多些新规定对他们的影响,可於汇款或货币兑换店索取有关宣传单张,店铺内亦会张贴海报和标贴,提醒客户新规定已经生效。市民也可浏禁毒处网页(http://www.nd.gov.hk/c_moneylaundering.htm),了解详情。
完
2007年1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