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籍条例草案周五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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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定一个人的居籍的普通法规则复杂而混乱,将於本星期五(一月二十六日)在政府宪报刊登的居籍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把这些规则简化,并使一个人的居籍更容易确定。
居籍曾被界定为「在法律上视为一个人永久以该处为家的地方或国家」。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因为这概念可以断定以那一套法律制度来规管一个人的法律地位。
律政司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四日)表示,居籍这个概念有别於国籍、居留权及公民身分,彼此并无关连。居籍这个概念的核心在於人与地方的长远关系。换言之,一个人是以他意图无限期地居住的地方为其居籍。
如果一个人以某一个国家为居籍,那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便会适用於有关那一个人的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身分和财产的问题。
发言人说,草案只会就自然人的居籍作出规定,而不影响法团的本籍。
他说,假如香港法院须就任何个人的居籍争议作出裁决,该法院须按照香港法律裁断该项争议。
发言人说,草案已收纳二零零五年四月法律改革委员会所发表一份名为《断定居籍的规则》的报告书的其中多项建议。
法改会认为,实际上,有关建议除会改变已婚女子的居籍,使她们的居籍不再取决於丈夫的居籍外,并不会改变很多人的居籍。
法改会也建议对就未成年人的居籍有关的法律作出重大修改,使其居籍不再与父母的居籍直接联系起来。这项建议会确保未成年人的居籍更能确切反映现代社会的实况。
法改会又建议废除原生居籍的概念,使有关居籍的规则更能配合现今世界的情况。
草案将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提交立法会。
完
2007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