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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德国)令》决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
我动议通过印载於议程内的议案,即有关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德国)令》的决议案。
香港致力参与国际间在打击严重罪案方面的合作。我们为此一直扩展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双边协定网络。这些协定加强国际间在打击跨国罪案方面的合作,并确保缔约双方互相提供对等协助。至目前为止,我们已与二十一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此类的双边协定。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提供了落实这些相互法律协助安排所需的法定架构,使我们可以就调查和检控刑事罪行向外国司法管辖区提供或取得协助,包括录取证供、搜查和检取、交出物料、移交有关人士提供协助和没收犯罪得益。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根据条例制定命令,以落实香港与德国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所签署的双边协定。命令把条例订明的安排,适用於香港与德国之间,使我们可以按照条例订明的程序及协定的规定提供或取得协助。命令在实质上符合条例的条文。而由於各司法管辖区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法例和安排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命令需要对条例的部分条文作出变通,以反映个别司法管辖区的处事常规。为了使香港可以履行个别协定下的责任,这些变通是必需的。有关就与德国的双边协定作出的变通已撮述於命令的附表2。
立法会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已在二○○六年十二月审视了这项命令。我们十分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及其他成员的意见。就与德国的双边协定第10条,小组委员会询问条文会否容许德国的警务人员出席在香港进行的法律程序,并向证人提问。就此,我们已表明,根据香港惯常的做法,只有请求方的法律代表才可能会被容许在香港的法律程序出席。若德国方面要求让其警务人员出席该等法律程序,我们会与德国商讨并要求德方采用香港的方法。另外,小组委员会亦问及香港根据双边协定可提供予德国的资料种类,在这方面,我们已说明,一般为本地目的而透过强制措施取得的材料不可传送给外地机关,除非有法定条文容许该等传送。我们会在执行协定时继续遵守这项原则。
为了加强与外国司法管辖区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方面的合作,制定这命令,使与德国签订的双边协定得以执行,是十分重要的。
我现在恳请议员批准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德国)令》。
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7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