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旅馆经营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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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於深水经营一所没有豁免证明书或牌照的旅馆,被判罚款三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人员去年三月前往深水福荣街一单位巡查时,向一所无牌旅馆的经营者发出警告信,要求他立即停止其无牌经营活动。
去年五月,牌照事务处人员再次到该处所巡查,发现大厦的外墙及入口处有五个属於该宾馆的招牌,处所内并有十间设有住宿设施的房间,现场两名住客表示以日租形式租住该处所的房间。
涉案男子为该无牌旅馆的负责人,并承认该处所的房间是以时租、日租及月租形式出租,他随后被控触犯《旅馆业条例》。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重申,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属刑事罪行。他强调,政府绝不会姑息任何无牌经营的旅馆,并会继续加强执法行动,致力打击该等无牌处所,以确保所有入住顾客的安全。
发言人又呼吁市民向牌照事务处举报无牌旅馆,该处电话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7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