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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十四题:中环旧天星码头钟楼拆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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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四日)立法会会议上蔡素玉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得悉,中环旧天星码头钟楼拆卸工程由2006年12月12日下午开始。在该项工程的过程中,工人连夜工作,并使用大型挖泥车和吊臂等重型设备,把整个钟楼顶部吊起,移送往停泊在该码头的趸船,然后运走。整项工程在5天内完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上述工程所采用的方式、设备和时间表,以及它们是否在该项工程的招标文件中所订明的要求,并且已获承办商同意;若然,详情为何;若否,为何要改用上述拆卸方式,以及政府是否因此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包括晚间施工的费用);若然,所涉及的金额;

(二) 鉴於承办商若要在晚上使用机动设备,必须向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环保署何时接获有关的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在何时、由何人及以何理据批出,以及环保署有否派员监察承办商有否遵照许可证的规定(包括所使用的机动设备种类、使用该等设备的时段和条件);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鉴於有报道指房屋及规划地政局一名官员在2006年12月18日的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表示,有关的建筑废料已被运往堆填区处置,该等建筑废料被运往哪个堆填区,以及当局为何不把该等废料当作惰性废料处理,并把它们运往填料接收设施?

答覆:

主席女士: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经工务小组审批於2000年4月通过拨款,进行中环填海计划第三期工程详细设计,其后於2002年6月通过拨款,让有关工程进行施工。有关旧天星码头的安排是中环填海计划第三期工程的一部分,受P2道路网、以及地底工程包括机场铁路延展掉车隧道和箱形排水管道的工程影响。

  就问题的三部分,答覆如下∶

(一) 新中环天星码头於2006年11月12日启用后,承建商便开始进行拆卸旧天星码头的前期工作,包括建立围街板及安全网和拆下属於小轮公司的财物及机器让他们运走。其后,承建商於12月12日除下钟面、铜钟及机械部分。在过程中钟楼的结构已有所损坏,基於安全理由,钟楼必须尽快清拆,因此承建商采用分割拆卸方法。

  根据工务小组委员会通过拨款时讨论文件所载,重置渡轮码头和公众码头(包括拆卸中环旧天星码头钟楼)约需四亿四千万元。有关费用将根据合约条款支付。

(二) 根据香港法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条例》,任何人士於下午7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於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在任何地方使用,或促使或准许使用,任何机动设备进行任何非撞击式打桩工程的建筑工程,并在使用该等设备时,须持有与该工程有关的有效「建筑噪音许可证」。

  环保署在12月15日收到天星码头拆卸工程承建商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后,是按照上述《噪音管制条例》的要求来处理这个申请。环保署在考虑过承建商所选用的机动设备在晚间所造成的噪音将不会超越法定的要求,於当天批出有关申请。

  一般而言,审批「建筑噪音许可证」所须的时间,视乎承建商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工程的复杂性及附近环境因数等而定。由於该承建商早前已和环保署商讨工程的细节,及因应承建商要求尽速处理其申请,环保署故能於当天批出该项工程的「建筑噪音许可证」。

  在工程进行当晚,环保署曾派员到场监察。在附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环保署人员并没有发现该工程有引致噪音滋扰的情况。

(三) 根据工程合约条款,承建商已将钟楼的拆卸部分依据惯常处理惰性废料方法,运至填料库。

  我们了解市民对钟楼的怀念之情,我们已保存了旧天星钟楼的钟面、铜钟及机械组件,并将会在适当的地点重建钟楼及将铜钟重新装嵌。规划署在即将开展的中环填海区城市设计研究,会为新钟楼地点及其设计概念进行研究。而研究过程将会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活动。



2007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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