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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航空公司征收客运燃料附加费,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二○○五年一月以来,各航空公司获准分别就长程及短程航线征收燃料附加费的次数,以及收取的附加费总额;
(二)民航处根据什么具体准则审批将征收燃料附加费的期限延长的申请,以及有何措施防止航空公司因实际燃料额外开支低於附加费的收益而获得利润;
(三)在过去半年内获准征收的燃料附加费的水平有没有跟随期内航空燃料价格趋势作出调整;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暂停批准征收燃料附加费的申请或在作出批准时将有关金额调低;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航空公司向乘客所征收的燃油附加费,自二○○五年一月至二○○七年一月共调整了11次,七次是向上调整,四次向下调整。由二○○五年一月至二○○六年十二月的两年内,航空公司收取的附加费总额估计约为124亿元,占同期航空公司就每个乘客因燃油价格上升而增加的成本约一半。
(二)燃油附加费是航空公司在其燃料成本出现波动时,以征收附加费的方式收回部份增加的经营成本。根据现行双边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航空公司必须在考虑各有关因素如经营成本、乘客利益和其他经营同一航线的航空公司的收费等因素后订定收费,并得到有关民航当局的批准才能征收。民航处根据这一原则,在考虑过航油价格的变动、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后,对申请作出审批。
民航处所批准的燃油附加费水平,已顾及到航空公司从燃油附加费所得的收入不应高於在相关期间因燃油价格上升带来的成本上涨。
此外,鉴於油价波动,民航处对燃油附加费的申请,每次只会作短期的批准,一般为期两个月。
(三)民航处在审理燃油附加费申请时向来有参考航油价格的变动以决定燃油附加费的合理水平。由二○○六年八月到二○○七年一月的半年内,民航处审理了三轮的燃油附加费申请,而附加费水平已累积下调了9%。根据民航处资料显示,现时国际上其他地方的主要航线燃油附加费水平平均约为每名乘客260元(适用於短途航班)及560元(适用於长途航班),而内地主要航空公司前往香港以外的国际城市所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则约为每名乘客310元(短途航班)及470元(长途航班)。相比之下,香港主要航线自2007年2月起所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水平,即每名乘客106元(短途航班)及438元(长途航班),属於合理水平。
(四)如上文所述,经审理的申请亦包括调低燃油附加费的例子。民航处会继续参考航油价格的变动、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审理未来的燃油附加费申请。
完
2007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