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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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建造业判头张柱辉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及发放假日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共二万六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被判罚款一万四千元,而涉及的工资款额约为二万八千元。

  此外,该雇主又违反《雇佣条例》另一项规定,没有按时发放三个法定假日的薪酬予该两名雇员,被判罚款一万二千元,而涉及的假日薪酬款额则为四千二百元。法院裁定该雇主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假日薪酬予两名员工。

  《雇佣条例》第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另一方面,根据《雇佣条例》第40条,雇员如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三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雇主最迟须於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假日薪酬予雇员。违反规定的雇主,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和假日薪酬,应立即向该处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7年1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