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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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二十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4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73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4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2名雇主追讨港币4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4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雷仕强经营的三和鱼场、吴国强经营的骏达印刷设计公司、冯水生经营的龙港货柜服务公司及Chan Oi Man 经营的Art Print Production,因分别拖欠其15名、4名、1名及3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7,700.48元、152,267.56元、78,275.2元及77,047.61元。

  审裁官又下令吴国强经营的骏达印刷设计公司,及冯水生经营的龙港货柜服务公司,须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罚款各港币5,000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罗建旺经营的流行威娜发及佳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0,880元及10,101.1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230元及180元。



2007年1月2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