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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广播事务管理局发放:
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在今日(一月二十日)的会议上,公布以下投诉及上诉个案的裁决。
广管局在2006年12月裁定一个投诉个案及一个上诉个案(涉及23宗公众投诉)成立。第一个个案是关於2006年10月1日下午1时18分至3时19分,在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电视)翡翠台播出的电视节目「秋天的童话」。第二个个案,是就影视处处长对涉及多宗投诉的一个个案的裁决提出上诉。这些投诉是关於2006年7月9日晚上7时35分至8时,在无电视翡翠台播出的香港电台(港台)电视节目「铿锵集」。详情请参看附件。
广管局又知悉,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根据《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条例)第11条的规定,行使获授权力,在2006年12月审理了70个个案(涉及250宗投诉),其中4个个案(涉及4宗投诉)属於轻微违规,50个个案(涉及226宗投诉)属於理据不足,余下16个个案(涉及20宗投诉)则不属条例第11条的管辖范围。欲知详情,请浏览广管局网页:www.hkba.hk。
附件
投诉成立个案及上诉个案摘要
个案1─2006年10月1日下午1时18分至3时19分,在无电视翡翠台播出的电视节目「秋天的童话」
一名公众人士投诉,该节目含有粗话,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不适宜在被编排的时间播出。
广管局得悉,该节目含有一些粗俗及极度惹人反感的用语。广管局认为:
(a) 节目中的极度惹人反感用语,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在电视播放;及
(b) 虽然是为了塑造人物的性格,但那些粗俗用语不应在有关节目内经常及毫无节制地出现。即使该节目属「家长指引」类别和在合家欣赏时间以外的时段播出也不能接受,因为该节目是在星期日的日间播出,当时可能有很多儿童在观看电视。广管局认为,即使节目被编排在非合家欣赏时间播出,持牌人亦应小心谨慎。不适合儿童或年轻观众的素材,不应在预期有大量儿童或年轻观众观看电视的时间,特别是学校假期的日子播出。
广管局并认为,即使在节目播出前以旁白及字幕提出警告,持牌人也不得以为可免除遵从业务守则的责任。
广管局向无发出劝谕,促请严格遵守《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电视节目守则)第4章第6段有关禁止使用极度惹人反感用语的规定。
个案2─对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影视处处长)就有关2006年7月9日晚上7时35分至8时在无电视翡翠台播出的港台电视节目「铿锵集」的公众投诉所作裁决提出上诉
一名公众人士对影视处处长就有关2006年7月9日晚上7时35分至8时在无电视翡翠台播出的港台电视节目「铿锵集」的22宗投诉所作裁决提出上诉。投诉内容包括:
(a) 该节目偏袒同性恋、宣扬同性恋及含有歧视成份;
(b) 该节目不适宜在被编排的时间播放,且对儿童和青少年产生坏影响;
(c) 由於节目提到一名基督徒反对同性恋的意见,令观众误以为所有基督徒都是缺乏理性的,对所有基督徒不公平;
(d) 节目没有提及同性恋的不良方面,例如爱滋病;及
(e) 节目没有包含警告字幕。
广管局知悉,该节目的标题是「同志.恋人」,讲述一对女同性恋人和一名男同性恋人的个人经历,由港台制作,於晚上7时35分至8时的合家欣赏时间在无电视翡翠台播出,而在节目播出前有以下劝谕字幕:「本节目涉及同性恋题材,敬请留意。」
广管局认为指控(c)至(e),即该节目对基督徒不公平、没有提及同性恋的不良方面(例如爱滋病),以及没有包含警告字幕理据不足,因此维持影视处处长先前就上述各点指控的决定,理由如下:
(1) 该节目不含任何误导观众或对基督徒不公平的内容。节目内有一个基督徒提出反对意见,不等於概括说所有基督徒及他们是缺乏理性的;
(2) 爱滋病的主因,是没有做足安全措施进行性行为,而非同性性行为;及
(3) 节目开始时已播出警告字幕。
不过,广管局认为该节目以纪录片形式播放,而有关同性恋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内容,在许多社会(包括香港)均被视为极具争议性。因此该节目属於有关香港公共政策或备受香港公众关注而又具争议的真实题材节目,必须遵守有关守则的持平要求。然而,该节目只提出同性婚姻的好处,并只讲述三位同性恋者对同性婚姻立法的意见,使报道内容不公、不完整和偏袒同性恋,并产生鼓吹接受同性婚姻的效果。
广管局亦认为,该节目不适宜在合家欣赏时间内播出,因为儿童和年轻观众可能不理解同性恋;假如没有家长指引,可能会受节目部分内容影响。
广管局向港台发出强烈劝谕,促请严格遵守《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第2章第2段(合家欣赏时间的政策)、第7章第1段(所有在电视播出的材料可能对儿童产生的影响),以及第9章第2和第3段(持平)的规定。
完
2007年1月20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5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