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条例对环评报告的公众查阅期有清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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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传媒查询,环境保护署发言人今日(一月十八日)重申,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环评条例),除了7(3)条所指定的有限情况外,并无其他条款赋予环境保护署署长(环保署署长)权力延展公众查阅期。
根据环评条例7(3)条,若申请人没有遵守条例的规定例如刊登广告及公开展览报告,环保署署长可把公众查阅期延展,为期可多至三十天。
最近有建议认为,环保署署长应延展青山发电有限公司拟议的的液化天然气项目环评报告的公众查阅期。
环保署发言人说:「就此个案,由於申请人已符合有关规定,环保署署长并没有理据延展公众查阅期。」
公众可在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即三十天的公众查阅期内,就环评报告向环保署署长书面提出意见。同时,环境谘询委员会将会有六十天,即直至二月二十四日,向环保署署长提出意见。
根据环评条例,环保署署长须在公众查阅期届满或收到环谘会意见的十四天内(以时间较迟的为准),以书面要求申请人提供资料供她考虑。此外,条例亦订明环保署署长须在公众查阅期届满;或接获环境谘询委员会的意见;或接获申请人的资料的三十天内(以时间较迟的为准),批准、有条件批准或拒绝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发言人说:「环保署署长必须按环评条例规定的时间处理环评报告,故署长遵从法定时间表是至为重要的。」
完
2007年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