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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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顾问中心的雇主谭健强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十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五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为六千元,因此被起诉。法院裁定雇主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该员工。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7年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