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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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十八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29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5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港币4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许广安经营的南华东江菜馆,因拖欠其5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91,447.4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纪律警卫(香港)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357.9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1名与讼人,进升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4,158.5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80元及260元。
较早前,纪律警卫(香港)有限公司曾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8项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其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的控罪,被罚款港币14,400元。
完
2007年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