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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法例以设立以住户收入为基础的公屋租金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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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修订房屋条例,设立一个以公屋居民的住户收入为基础的公屋租金调整机制。

  该项200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於星期五(一月十九日)刊登於宪报,并於1月31日在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

  条例草案引入新条款,以一个根据公屋居民的住户收入变化向上或向下调整公屋租金的机制,取代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10%的法定上限。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发言人今日(一月十七日)说:「以住户收入为基础的租金调整机制有助确保公屋租金为租户所能负担,也促进公屋计划的长远持续发展。」

  他续说:「建议的新调整机制可为公屋租金调整提供更具透明度和客观的基础,也可确保公共资源得到更有效和合理的运用。」

  条例草案授权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编制一个追踪公屋居民的住户收入变动的收入指数,并规定房委会须参照收入指数的升降幅度来更改公屋租金,除非房委会认为更改的款额微不足道。

  条例草案亦规定房委会每两年检讨公屋租金一次,及不得在修订条例生效后或对上一次更改租金后两年内更改公屋租金。

  为了提供一个合适的起步点,使拟议以住户收入为基础的租金调整机制可以有效地运作,房委会已同意,待条例草案通过后,按1997年以来收入指数变动的幅度,调整现时的公屋租金,即一律减租11.6%。公屋的平均租金将由每月1,480元减至1,310元;使超过70%的公屋住户每月的租金开支低於1,500元。

  按拟议的新机制,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变动,将不再用以决定租金的调整幅度。

  发言人说:「在现行法例下,采用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作为租金调整机制,极不恰当,因为中位数上升,除因个别租户的租金和本身收入变动所致外,亦受众多外在因素影响。」

  该等外在因素包括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公屋租户数目增加、通常收入较少的长者住户或小家庭住户数目增加、收入较高的租户迁出公屋、编配的单位面积较大、新屋恏取代旧屋恏等等。

  政府提出修例建议之前,房委会曾全面检讨其公屋租金政策,并就检讨结果进行广泛的公众谘询,听取了地区居民、房屋关注团体、区议会、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及主要政党的意见。



2007年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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