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四万元
************

  骏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十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四万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三万元,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该处的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7年1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