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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透过招标程序批出的政府服务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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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向各局长和管制人员发出的第4/2006号财务通告,政府部门就雇用非技术工人为主的政府服务合约(建筑服务合约除外)进行招标时,如投标人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曾被裁定违反了任何下述条文:《雇佣条例》(第57章)及《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中最高可被判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所指的第5级或以上罚款的条文、《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I(1)、38A(4)和41条、《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以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7、7A和43E条,有关的标书将不获考虑。就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计的1年内发出的招标邀请而言,该段定罪纪录参考期间为紧接截标日期之前的12个月;在其后的4年内发出的招标邀请,参考期间为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至截标日期;至於其后发出的招标邀请,参考期间则为紧接截标日期之前的5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今,被裁定违反了任何上述条文的保安/护徖或清洁服务公司的名称,以及每宗案件的编号、控罪、法庭施加的处罚和有关公司现时有否承办政府服务合约(如有的话,请提供有关的政府部门的名称和服务合约的详情);及

(二) 对於有员工(而他/他们并非有关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被裁定在有关的定罪纪录参考期间违反了任何上述条文的公司所提交的标书,当局会否予以考虑?

答覆:

主席女士:

  就李卓人议员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覆如下:

(一) 就政府服务合约而言,根据招标文件的条款,竞投有关服务合约的承办商只同意政府将所获得关於投标者定罪纪录的资料,用於与招标评审及合约管理有关的用途上。政府不得将有关资料公开作招标评审及合约管理以外的用途。因此,政府不能披露有定罪纪录的承办商的名称。至於非政府服务合约承办商,基於相同的法律考虑,政府也不能披露这些公司的名称。虽然有以上的法律限制,但政府仍能提供下列相关资料供议员参阅。

  根据现有的资料,在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有45间保安/护徖或清洁服务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第57章)或《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中最高可被判处相当於第五级或以上罚款的条文,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7及7A条而被定罪,涉及56宗个案、216张传票及766,550元罚款。当中有20间公司的定罪纪录与政府的保安/护徖或清洁服务合约有关,共涉及23宗个案,112张传票及532,400元罚款。

  在上述20间被定罪的公司中,有8间现时正承办40份经招标程序批出的保安/护徖或清洁服务合约。所有这些合约都是在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前招标,因此并不受财务通告第4/2006号所公布的收紧措施所规管。有关这些合约的资料列於附件。

(二) 财务通告第4/2006号规定采购部门须向劳工处和入境事务处查证及浏览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的网址,查核参与投标的公司是否有因触犯该财务通告所述的违例事项而被定罪的纪录,以决定是否考虑有关公司的标书。

  由於参与政府服务合约投标的投标者必须是一个法人,如公司或机构,所以,根据财务通告第4/2006号,政府部门只须计算投标公司或机构的定罪纪录。政府会不时检讨该财务通告所订的指引,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完善有关制度。



2007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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